2019年10月21日,越南工貿部發(fā)布第3162/QD-BCT號決議,對原產于中國大陸、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冷軋不銹鋼產品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決定繼續(xù)對上述國家/地區(qū)涉案企業(yè)征收反傾銷稅,具體稅率如下:中國大陸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ShanxiTaigangStainlessSteelCo.,Ltd.)和太鋼不銹香港有限公司(TiscoStainlessSteel(H.K.)Limited)為17.94%,中國大陸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為31.85%;臺灣地區(qū)涉案企業(yè)為37.29%;馬來西亞企業(yè)BahruStainlessSdn.Bhd和AcerinoxSCMalaysiaSdn.Bhd為11.09%,其他涉案企業(yè)為22.69%;印度尼西亞企業(yè)PT.JindalStainlessIndonesia為10.91%,其他涉案企業(yè)為25.06%。決議自2019年10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本案涉及越南稅號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7220.90.10及7220.90.90項下的產品。